骑摩托上班,躲狗摔骨折,算工伤吗?(最关键的三要素)
文|马晶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电话13146478591,劳动专业律师,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精彩案例:
今年的11月11日,武大也参与了双十一购物之争,因此睡得很晚,第二天勉强爬起来上班。武大生活小康,有车一族,但他不仅无证(无驾驶证),他骑的摩托车也是无牌的。不过,武大不怕(从未被交警抓住过),这不11日一早,他还是骑着上路了,恍恍惚惚(正在回想凌晨购物战果)。突然,马路上窜出一条流浪狗,武大神躲避,狗安全了,武大因为躲避动作过大摔倒在地,造成手肘骨折。武大,被送进了医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那么问题来了,武大上班路上躲狗造成手肘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法务之家编辑特别邀请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马晶晶,为朋友们解读。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可以从该条规定中看出,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三大限定: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1、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上述案例而言,武大确定是去上班的途中,所以,满足第一个限定条件。对于第二个限定,必须是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就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2、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对于机动车在公路上将动物撞死或因动物发生的事故,我认为属于交通事故。所以,武大因为躲避动物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满足第二个限定条件。
3、非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负责对于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本案中的吴某虽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吴某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王某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杜绝那种凭“可能”、“想当然”的各种推测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更不能武断地认为只要无证驾车就有事故责任。
因此,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车祸是否需要负全责,需要交警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进行判定的,但是无证驾驶会受到处罚的。所以,如果判定为非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三个限定条件也满足了。
综上所述,如果满足以上3个要件,那么,武大摔伤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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